《企業(yè)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》(3號令)第十一條對企業(yè)國有產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進行了規(guī)定。
國有獨資企業(yè)的產權轉讓,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?偨浝磙k公會應對轉讓方案的可行性、必要性以及實際可操作性進行詳細的討論并得出結論。
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,應當由董事會審議;沒有設立董事會的,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。
轉讓方為全民所有制企業(yè)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,除作出同意轉讓的內部決策外,還應將轉讓行為報有權批準機構批準。
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規(guī)定,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審議。
企業(yè)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,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(yè)職工(代表)大會的意見,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(代表)大會審議通過。
圖片來源:找項目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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